北京秦藤供应链研究所
农产品流通规划文库
北京秦藤物流研究所 孙前进物流研究室
010-6543-6703 cnjpetr2009@126.com
物流政策与规划文库 物流研究书库 物流研究文库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产品 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产品
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字〔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6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沧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在我市启动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为手段,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证,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城乡居民安全消费。
 
(二)实施原则
 
--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从农产品部分品种开始,逐步覆盖全部农产品,从抓大型批发市场入手,逐步覆盖全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坚持以县为主的属地责任原则,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任务目标
 
按照《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的统一要求,我市自2011年1月1日起,启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准入范围上,首先在沧州市区及各县(市)城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实行。在准入品种上,先对蔬菜、水果,逐步对畜产品、水产品实行。2012年底前,全市辖区内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要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准入品种、检测项目和实施范围
 
(一)准入品种、检测项目
 
本方案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主要分四大类:蔬菜类、水果类、畜产品类和水产品类。主要准入品种和检测项目如下:
 
1.蔬菜类: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六大类。包括:番茄、辣椒、青椒、茄子、黄瓜、苦瓜、西葫芦、冬瓜、南瓜、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大白菜、韭菜、茴香、生菜、油麦菜、苦菊、油菜、菠菜、菜心、芹菜、菜豆(四季豆、芸豆)、豇豆、胡萝卜、白萝卜、洋葱、土豆和食用菌类。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2.水果类:苹果、梨、枣、桃、香蕉、葡萄、柑橘类。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3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蛋、奶。检测项目:猪肉、牛肉、羊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磺胺二甲嘧啶;鸡肉、鸭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蛋类包括鸡蛋、鸭蛋、鹌鹑蛋,检测项目为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类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
 
4水产品类:鲜活鱼类、虾、蟹、贝类、中华鳖。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二)实施范围
 
根据《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有关要求,我市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准入的品种、检测项目以及实施时间。
 
三、基本要求
 
(一)实施标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要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要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明确标识或标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明确免检范围。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直接进入市场销售。(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合格证明;(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6)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标志和检疫合格证明。
 
(三)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和进销货台账制度。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配送中心要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销售者要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索票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违反此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开展市场检测公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要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向农业部门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农产品,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违反此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要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部门分工及职责
 
(一)农牧(包括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蔬菜、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实行市场准入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调查了解生产和销售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并及时查明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负责蔬菜、畜产品、水产品包装标识监管工作;负责蔬菜、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检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依法获得授权后对外发布;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的业务培训。
 
(二)林业部门: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实行市场准入的果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调查了解生产和销售的果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果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并及时查明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依法获得授权后对外发布;负责果品包装标识监管工作;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的业务培训。
 
(三)工商部门:配合农业部门做好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和进销货台账制度的监管工作;对流通环节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监督销售者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对销售者进行处罚。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四)卫生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活动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五)商务部门:配合农业、工商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负责肉类产品定点屠宰质量检测监督、日常监管工作。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
 
(七)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市级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完善、备案和发布工作,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
 
(八)城管部门:负责流动摊贩的治理,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进入市场交易,取缔路边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领导力度。为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和农牧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农牧、林业、工商、卫生、药监、质监、商务、财政、城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沧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负责市场准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加强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市场准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相应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二)健全检测检验体系
 
按照“完善市级,健全县级,发展产地和批发市场”的总体思路,逐步建成以市检测中心为龙头,以县级检测站为骨干,以产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点为辅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市检测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检测设备,增强检测能力,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检测水平,真正发挥其龙头作用,为掌控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检测站,购置检测设备,加强本辖区内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基地也要购买速测设备,建立检测点,对进场和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实施有效监控。
 
(三)增加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场准入启动,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产地环境保护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四)广泛开展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开展市场准入工作的重大意义进行多层次、全方位、大范围的宣传,增强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检查督导。市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场准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并深入市场进行现场检查,对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利的,予以通报批评。
 
资料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
转载时间:2013年0807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中日物流合作联盟
  • 联盟简介
  • 组织机构
  • 专业委员会
  • 专家委员会
  • 秘书处
  • 中日物流研究联盟
  • 联盟简介
  • 组织机构
  • 专业委员会
  • 专家委员会
  • 秘书处
  • 中日物流与供应链研修班
  • 第二届中日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师资研修班

    (2021年05月30日--06月04日)

  • 日本物流与供应链20讲(2020年第一期)

    (2020年11月21日始)

  • 北京秦藤物流沙龙
  • 关于发起举办“北京秦藤中日物流沙龙”的通告
  • 中日物流论坛
  • 中日商贸往来与物流体系建设研讨会

    (2016年03月27日)

  • 中日经贸关系发展与自贸区建设研讨会

    (2014年01月18日)

  • 中日经济往来与物流发展研讨会

    (2013年04月02日)

  • 中日经济交流与物流发展研讨会

    (2012年05月12日)

  • 中日冷链物流论坛
  • 第二届中日冷链物流国际论坛(2021)

         ---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及其技术设备

    (2021年10月29日--31日)

  • 第一届中日冷链物流发展国际论坛

         ---农产品 · 食品冷链物流与生活品质

    (2019年07月06--07日)

  • 中日物流与供应链研究论坛
  • 第一届中日物流与供应链研究国际论坛

           ---供应链研究与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2021年04月16--18日)

  • 中日农产品流通论坛
  • 第一届中日农产品流通国际论坛(2021)

    ---生鲜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及其技术设备

    (2021年08月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