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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汴政[2012]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搞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加快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市“三农”实际和市场定位,现就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义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我市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渠道。大力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改变我市过去市场布局失控、辐射力不强、管理理念落后、设施简陋、交易方式落后、占道经营、阻碍交通、影响市容等状况,推进全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加快农副产品流通,方便群众生活和取缔马路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以促进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以升级改造为重点,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突出产地区域特色,加强市场科学规划,强化基础设施,完善市场功能,拓展业务领域,提高管理水平,把市场建设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配套、质量安全、管理先进的标准化市场,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农业标准化、产业化上的引导作用。
 
(二)建设目标:以构建我市较为完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为目标,突出重点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和发展,强化市场建设布局和政策引导,促进资源整合,为优质安全农产品流通搭建交易平台。从2013年至2015年,每年在各县区重点建设和完善10个规模较大、标准化程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区域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大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逐步形成以全市骨干批发市场为核心,以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为依托,以农贸市场、连锁超市等其它流通方式为补充,以现代交易、信息、检测、储藏、物流等技术为支撑,以良好的经营和资金投入机制为保证,以稳定、有序、规范的农产品经销商队伍为主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三、建设重点及主要内容
 
(一)建立组织、统一领导。为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这一民生工程的领导工作,成立开封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年度计划、方案、标准,指导协调督查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涉及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发展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工作联动机制,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目标任务到位,职责分工到位。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区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场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产地批发市场必须以相应规模的生产基地为依托,销地批发市场必须锁定相当规模的消费群体。各县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不少于60000平方米,各区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占地不少于30000平方米。大型综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用房和大棚规划建设不得少于10000平方米,特色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用房和大棚规划建设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分期建设。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的特色优势和全市城市发展规划及市场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市场的功能定位和建设发展规划。
 
(三)市场取缔、新建和改造。各县、区要加强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集散地现有市场的整合与管理,对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功能重叠的市场予以整合和取缔,坚决取缔占道经营、马路市场行为;对现有运行良好、交易规模较大、管理相对规范等已有成形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扩建或升级改造,重新规划和整合市场功能区域,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完善市场设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对已形成的、市场前景良好的马路批发市场,各县、区要加快落实易地新建工作。在新市场投入使用前,由各县、区政府牵头,公安、工商、城管、交通运输、商务、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马路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新建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应当在立项实施前向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前期论证,经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各部门按照政策和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建设时,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理确定农贸批发市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以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多元化投资主体,政府扶持带动。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拓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的融资渠道,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外商资本以合作、联营、参股、控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等多种方式投资参与市场建设。政府对市场的公共性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扶持和补助,各级金融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简化手续,积极为其提供贷款支持。真正形成政府投入为引导,市场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增强市场自我发展能力。
 
(五)市场开办与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管理)方要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市场规范管理、卫生监督、安全保障、农药监测、宣传教育等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做好市场日常管理,确保市场正常经营。
 
(六)建立健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督促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原产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要建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定期公示检测信息;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2008年至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等扶持政策”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及国务院近期出台的《有关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中有关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正确把握、灵活运用上级政策,积极向中央、省争取有关优惠政策和专项扶持资金,如“双百市场工程”扶持资金等,以加快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步伐。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改造、开办和经营,按照有关规定除享受《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汴政〔2006〕45号)所提出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选址建设采取特事特办原则,打破常规,或将其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作为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列入专项用地指标,或享受产业集聚区用地优惠政策,或通过土地功能置换等给予重点支持,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市场。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市场建设用地,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规划批准设立的市场选址,国土部门要积极调整落实用地指标,简化各项审批程序。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7号)中“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可参照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的政策执行。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建设土地出让金的政府财政收益部分,应作为政府市场建设基金,用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公共事业,本身发挥着公益功能,具有公益性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关于提高保障市场供应能力的相关要求,各县、区“要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文件精神,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区农产品市场建设、改造自项目完工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政府奖励形式,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完善及维护。县城范围内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支持。
 
(五)对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水、用电价格,由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取,也可按工业企业同网同价标准执行。
 
(六)对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农产品市场,符合相关标准并验收合格的,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市财政奖励外,县、区财政也要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七)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安全检测机构,建成后正常运转及管理由市场投资方负责,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五、严格奖惩措施,实行效能问责
 
(一)为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功能,市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各县区年度目标管理,市财政从2013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按照要求对完成当年新建或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任务的建设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奖励,同时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效能问责。要加强舆论引导,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加强项目监管及舆论监督,适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二)对在市场建设过程中推诿扯皮、有意刁难、影响市场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
 
开封市人民政府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资料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
转载时间:2013年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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