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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
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精心组织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与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和“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扎实推进,切实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力。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要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省国税局、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督查,及时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投入力度。省级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资金、菜市场改造专项资金、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将通过贴息和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和社区菜店建设,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农餐对接,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各地要参照省里的做法,相应增加财政投入,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鼓励和推动社会资本投向农产品流通领域。
 
三、落实税收支持。各类商业企业、超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经营户批发、零售蔬菜的,一律免征增值税。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将承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和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给其他运输企业和仓储合作方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切实保障用地。加强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供应,并将其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地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及鲜活农产品加工、运输、包装、仓储设施等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主要目标。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重点任务
 
(二)加强流通规划指导,促进市场合理布局。制定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指导文件,明确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网点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鲜活农产品市场网络。
 
(三)加快培育流通主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推动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其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
 
(四)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强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加快农产品流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
 
(五)大力推进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鼓励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流通企业,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降低对接门槛和流通成本,扩大对接规模。多措并举,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推动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及早、晚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
 
(六)强化信息体系建设,引导生产和消费。加强部门协作,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联通主要城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时交易系统,加强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七)完善储备调运制度,提高应急调控能力。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完善农产品跨区调运、调剂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耐贮蔬菜的动态库存数量,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八)加强质量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加快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现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财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集散地和主销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为农产品经销商等集中提供初级农产品收购资金,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发挥地方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问题。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十一)保障合理用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降低收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可以按法定程序将有关收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工作。
 
(十三)提供运输便利。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
 
(十四)健全相关制度。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布局、规划、监管和政策促进等问题,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提高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自给率。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协调和服务作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要会同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资料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转载时间:2013年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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