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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2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2〕110号),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加快我省鲜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依据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指导文件,结合我省现有农产品市场实际,编制完善全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牧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依托我省马铃薯、洋葱、高原夏菜、果品、中药材、牛羊活畜等特色大宗农产品产地,继续加大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区域综合市场扶持力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
 
(三)开展农产品直接采购、冷链系统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加强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供销社)
 
(四)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扶持鼓励批发市场、大型连锁配送企业等流通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降低对接门槛和流通成本,扩大对接规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供销社)
 
(五)培育建立农产品流通行业协会,切实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省商务厅、省农牧厅)
 
(六)推动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壮大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供销社)
 
(七)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跨区域的大型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开展直销配送,建立鲜活农产品连锁店、优质农产品专销区和专卖店,推动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早晚市和车载市场等新型、高效的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供销社、省工商局)
 
(八)加强城乡市场监测,重点跟踪监测农产品市场运行状况,加强市场运行分析,提升农产品商务预报水平。进一步完善储备应急体系,增强应急调控能力。完善农产品跨区调动、调剂机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九)加快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工商局)
 
(十)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质量检验检测,实现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农牧厅)
 
(十一)加快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发布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城乡商品市场体系特别是鲜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在农产品主产区、集散地和主销区,扶持改造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供销社)
 
(十三)对规划重点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储备库、大型恒温库、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在建设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征)占用、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
 
(十四)农产品生产、流通重点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五)鲜活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政策对待,用电、用水、用气执行与工业同价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十六)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十七)加强鲜活农产品综合运输协调,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公路畅通,铁路运力充足。(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
 
(十八)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坚决落实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十九)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十)金融机构要将农产品规模化生产经济组织、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等列入优先支持对象,适当放宽放贷条件,增加授信总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十一)加强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降低收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可以按法定程序将有关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依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对流通企业统一采购配送到门店超市的鲜活农产品,已进行统一抽检并取得检验证明的,配送到连锁超市销售时,各地工商、卫生部门不再进行重复抽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
 
(二十三)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和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二十四)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农牧厅、省工商局)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加强领导和组织指导,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责任到人,明确工作进度和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对分工工作负总责,加强工作的协调沟通,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统筹协调,跟踪落实。省商务厅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转载时间:2013年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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