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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流通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
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
 
梅州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
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精致高效农业的决定》(梅市发〔2011〕3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梅州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梅州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评选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梅州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我市有关政策优惠。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梅州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评选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30分。
 
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申报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的企业必须近2年不亏损。
 
1.农产品种植企业。
 
(1)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3000万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养殖企业。
 
(1)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3000万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加工企业。
 
(1)加工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农产品流通企业。
 
(1)农产品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申报企业必须守信经营,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近三年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记0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3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的计0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0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带动本市农户10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市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500户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纯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3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5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200亩以上,或油茶面积30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5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且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
 
3.水产养殖企业:水产养殖面积1000亩或网箱养殖10000平方米以上,或年产量1000吨以上,且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
 
4.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5.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上述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候选对象;在考虑行业平衡和代表性的基础上,得分较高的企业为候选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梅州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申报表》或《梅州市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申报表》或《梅州市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表》或《梅州市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证明;
 
(九)畜禽养殖企业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十)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每三年统一组织一次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只能申报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或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或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中的一项。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申报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报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局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负责;
 
(三)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申报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第十条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建立由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流通、财务等方面专家各30名组成的4个评审专家库;评审时,由市农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从对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9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分别对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按评选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
 
(二)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的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名单,在《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局将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然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对评定企业授予“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对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按第七条所列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市属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三)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对本市被考核监测的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县(市、区)农业局名义报市农业局。
 
(四)由市农业局组成4个评审小组,分别从对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9名专家组成,各评审小组对被监测的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将在《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市农业局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或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或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违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规,造成江河(溪、渠)、水库、山塘水质恶化或污染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六)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中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十大农产品种植企业、十大农产品养殖企业、十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十大农产品流通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局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资料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转载时间:2013年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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