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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江市市中区农业投入品流通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市中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内江市市中区农业投入品流通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市区府办发[2011]14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管及农业投入品流通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内江市市中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内江市市中区农业投入品流通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内江市市中区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无公害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种植、采集而形成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粮油、蔬菜、豆制品、水果、食用菌及其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分别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登记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以及对本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检测。
 
(五)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农业、食品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的协调沟通,并对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鼓励单位和个人就违法生产、加工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的行为向农业、食品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发生无公害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调查事故原因,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七条  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监控管理机制。
 
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并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二章  生产加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应当根据我区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扶持。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中的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进行茶叶、水稻、油菜、蔬菜、瓜果等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
 
禁止向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提高无公害农产品品质。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生产资料。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害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一条  生产基地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卫生质量跟踪制度。在生产活动中,建立质量记录档案,记载农药、肥料使用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其他生产场所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基地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制度,对生产的粮、油、蔬菜、水果等无公害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农业部门应当对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无公害农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并且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加工单位、原生产基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条件、包装规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  加工、贮存、运输无公害农产品的机械设备、工具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应当按规定标明添加剂名称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可制度。扶持和推介安全卫生优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按规定向相关认证机构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经国家认证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在其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标志。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二)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的情形。
 
第三章  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批发市场内应当实行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向社会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工商、食品卫生、农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无公害农产品贸易市场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承担的其他责任。
 
无公害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由工商部门会同食品卫生、农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无公害农产品贸易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各类贸易市场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安全卫生流通档案;
 
(三)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贸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责任书,以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农贸市场应当与销售摊点签订销售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销售摊点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进货台账,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检疫证等有关凭证。销售摊点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附具注明商品名称、摊位号、销售日期等内容的销售标志。
 
第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制止经营者出售和转移,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无公害农产品市场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发性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发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品名、品牌、生产单位等情况。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无公害产品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测机制,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  禁止销售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及其相关产品,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无公害农产品在市场流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生产基地在生产中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记录档案或者假造质量记录档案,致使无法追溯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第47条规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和销售国家和地方禁止使用的药物的,按照国务院503号令第四条规定,由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专业检测人员,或者未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由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503号第五条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粮、油等无公害农产品中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由农业、食品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农业、食品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农业、食品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市中区农业投入品流通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区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农产品基地质量安全建设的要求,特制定内江市市中区农业投入品流通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区农业局是农药、肥料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经营资格,实地审查经营户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和管理手段是否建立健全。
 
2对农药、肥料经营户进行培训,核发《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
 
3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4依法检查和规范农药、肥料行业行为。
 
5受理农民投诉。
 
第二条 监管原则
 
1把住源头、确保农产品基地安全的原则。
 
2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的原则。
 
3联合执法、分工合作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教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第四条 监管对象。本办法监督管理对象为内江市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司、经营门市和个人经营销售和使用涉及粮、油蔬菜、水果等生产的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品(以下简称农业投入品)及其行为。
 
第五条 执法主体:区农业局为农业行政执法主要主体单位,质监、工商、安监、公安等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农业投入品经营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事项行使相应的执法权,工商、质监受理农民对农药、肥料质量的投诉。
 
第六条 执法主体部门要对经营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公司、经营户、个人进行农业投入品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商标管理等专业知识技能的上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经营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 配合参与单位。卫生、药监、经贸、供销等部门为行政监管执法的配合参与单位。对每一项具体农业执法行动,执法主体的组织者可根据情况确定有关配合参与单位参加。
 
第八条 对每一项具体农业执法行动,按属地管理原则,涉及乡镇政府按执法牵头部门要求参加,乡镇政府可视其执法具体情况联系组织派出所参加。
 
乡镇政府参加人员一般是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经发办主任、农技员和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根据情况派人参加。乡镇政府和派出所主要职责是帮助执法主体联系有关公司、门市和人员,明确有关事项,维护执法环境秩序,确保执法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监管分为日常监督管理与定期专项检查。各执法主体要制定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领导、落实人员,确保农业投入品经销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执法主体单位每年在农药使用高峰期的春季和夏季开展两次定期联合专项检查。同时根据领导安排、群众举报及临时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突击性检查。
 
第十条 凡经营销售和使用内江市市中区政府明文规定禁止销售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及其行为和无证经营、证照不全等情况,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执法主体部门在发现或接到农业投入品经销、使用违规情况举报后,要立即组织其它执法主体部门和参与配合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到事发地开展执法。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查实、取证、处罚。要广泛宣传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和政策,在执法中教育群众,在教育中开展执法。
 
第十二条 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探索与周边县(区)、市共同整治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展联合执法,从源头上杜绝高毒、高残留和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 违法责任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及工商、质监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擅自经营农药的,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转让、出租农药经营权的依据工商管理法律予以处罚。
 
2对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的,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3对销售禁用农药的,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工作措施
 
1把农业投入品流通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执法主体单位未开展定期专项执法的一次扣5分,接到举报未开展执法的一次扣5分。参与单位未参加的一次扣5分。乡镇政府应参加执法而未参加的,一次扣5分;应查处农业投入品违规经营而未查处的,发现一次扣所在乡镇5分;由乡镇政府举报查处的不扣分。执法主体单位监管和执法工作每月底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并填报执法情况表(附表一)。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和鼓励全区干部群众对违反农业投入品流通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秘密。举报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元基本奖,并兑现该举报罚没罚没收入5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农业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料来源:内江市中区政府网
转载时间:2013年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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