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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 项目验收规范(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
项目验收规范(暂行)》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局、财政局,各试点项目承办企业: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59号)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规范(暂行)》,并将商务部有关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规范(暂行)
2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标准
3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监控中心建设标准
4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标准
5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标准
6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项目建设标准
7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2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规范(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5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核准下达并按规定时间竣工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以下称“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试点项目承办企业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试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关验收证明材料,评估项目完成效果及预期效益。试点项目由承办企业向盟市商务局报送竣工报告,经盟市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检查并签署确认意见后,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五条试点项目竣工确认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承办企业基本情况;
 
(三)建设完成情况说明(试点项目建设地址、建设内容、数量完成情况、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建设开工、完工时间,能否达到功能性要求等);
 
(四)投资完成情况说明(试点项目投资额、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政补贴资金已到位金额及使用情况等);
 
(五)初步验收报告;
 
(六)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条试点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资料除提交竣工确认资料外,还应补充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项目和资金下达通知(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地税、国税副本登记证(复印件);
 
(三)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或验收合格报告;
 
(四)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五)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试点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自治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受理盟市试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会同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验收小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竣工验收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收工作。
 
第八条试点项目竣工验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试点项目建设是否按照下达的建设地点、内容、数量、标准和规模建设;
 
(二)试点项目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三)试点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试点项目建设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
 
(五)试点项目建设是否通过相关部门初步验收;
 
(六)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验收小组应对试点项目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
 
经济效益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点项目在新增年销售额、销售量、销售品种,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减少流通损耗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社会效益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点项目在构建稳定农产品产销渠道、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增加就业数、带动农民增收、流通标准化建设、质量安全及可追溯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第十条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小组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竣工验收报告,作出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竣工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第十一条验收小组在完成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并抄报盟市商务局、财政局和试点项目承办企业。对验收结论为“整改后再验收”的试点项目,承办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后,由验收小组再次组织现场验收,并报送再次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试点项目建设完成后,承办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验收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应向盟市商务局、财政局提交延期报告,并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盟市商务局、财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核查,并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告有关情况、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试点项目承办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承办企业对现场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盟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盟市商务局、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仍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提出复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在接受复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
 
第十五条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及盟市商务局、财政局可根据试点项目验收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建设标准
 
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由农产品电子交易结算可追溯子系统和农产品信息实时发布子系统构成。
 
一、基本功能要求
 
(一)逐步实现凭IC卡进行交易资金结转,最终达到无货币电子化结算,结算系统与银行进行无缝对接的目的。
 
(二)结算系统能实时记录农产品交易信息(品种、数量、检测结果、等级、价格、产地、销地、成交日期与时段),形成可追溯档案。
 
(三)农产品交易信息和检测信息通过局域网的终端机进入主服务器,市场可通过LED显示屏、触摸屏、门户网站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四)购销双方可通过IC卡在交易现场实现交易结算或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信息查询和资金查询。系统与计算机网络平台实现无缝连接,具备授权方查询和农产品质量溯源功能。
 
(五)系统可自动生成每日、每周、每月、每季、每年经营与价格等情况报表及组合统计报表,上传到商务部指定的信息系统。
 
二、建设要求
 
(一)建设原则
 
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应按照先进可靠、安全稳定、经济实用、可扩展原则建设。
 
(二)建设内容
 
1电子交易结算可追溯子系统,可采用电子交易、电子结算和人工交易、电子结算两种模式。电子交易、电子结算模式是指通过可联网电子秤,在交易现场完成交易的记录和无货币化结款。人工交易、电子结算模式是指交易信息采用手工开单,在每个子结算点完成数据的输入和结算。肉类产品可采用轨道悬挂式交易、红外感应编码的方式。
 
2信息实时发布子系统,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供求、价格等信息发布到大屏幕和互联网或报送给指定部门。信息分类编码、网络通信协议和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应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设施设备
 
1中心机房
 
标准机房在30 以上。需配置数据库服务器、备份服务器、计算机工作站、不间断电源( UPS)、交换机等基本网络设备;通过局域网与结算大厅及各子结算点连接(可采用光纤接入或双绞线介入);配备路由器、防火墙用于互联网接入;配备机房防雷及接地设施;配置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应用软件、网络防病毒软件以及其他配套软件等。
 
2结算大厅
 
结算大厅30 以上。需配备计算机工作站、打印机、不间断电源(UPS)、制卡机、交换机用于网络化作业;配备保险柜、摄像头、报警器等安全设备;配备LED显示屏、触摸屏等公示设备。
 
3子结算点
 
根据需要可设置子结算点。每个子结算点房屋应在10以上。需配备计算机工作站、打印机、不间断电源(UPS)、交换机、保险柜、摄像头、报警器等。
 
采购设备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原则进行,优先采购符合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且在同等设备中排名位于前列的知名品牌设备。非标准设备供应商具备保证设备稳定运行的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器采购应优先选择浪潮(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联想集团、IBM中国有限公司、HP中国有限公司等制造厂商。
 
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商应具备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和软件开发CMM3级以上资质,对具有实施同类项目经验的开发商优先考虑。
 
附件3
 
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监控中心建设标准
 
一、基本功能要求
 
(一)能够全方位实施24小时市场监控,监控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录像可采取定时录像、移动侦测录像、报警录像和手动录像等多种方式,能够对监控图像进行成组和万能切换。
 
(三)视频监控信息能够保存15天以上。
 
(四)具有报警系统,能够支持报警触发录像和预报警自动录像。在监控室可现场指挥处理突发事件。
 
(五)可实现远程网络控制、录像文件传输。
 
二、建设要求
 
(一)建设原则
 
安全监控中心建设应按照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功能齐全、操作简便、可扩展原则进行。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二)设施设备
 
1监控室
 
监控室建筑面积在30 以上,具有避雷和接地装置。避雷措施应符合GB5005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2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由彩色转黑白(自动转换摄像头在照度不够的情况下也能实现监控)一体化摄像机、彩色低照度摄像机、云台、变焦镜头、数字硬盘录像机、控制台、控制键盘、远程分控台、电视墙、显示器、UPS电源、报警探测器、报警控制主机等构成。
 
设备的采购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原则进行,优先采购符合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且在同等设备中排名位于前列的知名品牌设备。选用属于公安系统规定的设备应由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附件4
 
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标准
 
一、基本功能要求
 
批发市场能对其经营品种进行相应的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黄曲霉毒素、微生物等项目的定性、定量检测。对蔬菜水果至少能进行有机磷、氨基甲酸酯和拟虫菊酯等几类广泛使用的农药残留检测;对肉禽蛋至少能进行水份含量、微生物、兽药残留、饲料添加剂等(抗生素类、激素类)检测;对水产品至少能进行甲醛、重金属、药物残留等检测;对粮油至少能进行黄曲霉毒素、理化指标、溶剂残留、农药残留等检测;对茶叶至少能进行理化指标、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检测;对豆制品至少能检测吊白块、山梨酸、苯甲酸等检测。年检测量应在10000个批次以上。
 
二、建设要求
 
(一)检测室
 
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 ,有完好的抽风和污水处理装置。微生物检验室需独立设置。
 
(二)主要设备
 
根据功能要求,配备能够满足市场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应指标检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农药残毒检测仪或全自动高感度大量样品农药残毒检测仪、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仪等。
 
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原则进行,优先采购符合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且在同等设备中排名位于前列的知名品牌设备。
 
三、人员要求
 
专业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检测人员应经当地质检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四、其他要求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抽样检测记录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制度等。
 
(二)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认证,开展第三方检测服务。
 
附件5
 
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标准
 
废弃物处理中心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或有机废弃物循环站)和污水处理中心(或中水处理中心)。
 
一、基本功能要求
 
(一)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对废弃物处理和排放的要求。日处理废弃物量应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来确定。
 
(二)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应具备及时完成市场垃圾收集、压缩处理及清运的功能。
 
有机废弃物循环站应对动植物蛋白残体进行回收利用,即将各种蔬菜、水果等动植物蛋白残体经过粉碎、挤压和高温发酵,使产出物成为生物蛋白饲料或生物有机肥料。
 
(三)污水处理中心(或中水处理中心)具备将市场所产生的污水经过生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或处理为中水的功能。
 
二、建设要求
 
(一)建设原则
 
废弃物处理中心要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置原则进行,应采用合理适用、技术成熟、运行可靠、管理便捷的处理工艺。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应远离经营区与生活区。
 
(二)设施设备要求
 
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需配置:固体垃圾压缩中转站、垃圾处理压缩设备、垃圾外运车、垃圾桶、垃圾收集车等设施设备。
 
有机废弃物循环站需配置:切碎机、挤压机、生化处理机、混拌机、处理站等设施设备。
 
污水处理中心需配置:污水处理池、进水泵、水下曝气机、微孔曝气机、自控系统等设施设备。
 
中水处理站需配置:调节池、清水池、操作间、潜污泵、清水泵、空压机等设施设备。
 
设备的采购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原则进行,优先采购符合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且在同等设备中排名位于前列的知名品牌设备。
 
附件6
 
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项目建设标准
 
一、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项目建设内容
 
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中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建设,与冷链系统项目建设分属不同项目,在建设位置上,冷链系统项目不应建设在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内部。
 
(一)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包括:地基、仓储、办公、供电、供水、设备用房、消防、装卸平台、停车场等基建工程、给排水工程。
 
2储藏库。冷库(温度:- 30℃-10℃,包括:冷却物冷藏间和冻结物冷藏间)和常温库(正常温度)以及立式储存架(箱、柜)。
 
3与冷库配套的制冷系统及与之配套的循环水和电气控制系统。包括制冷设备及相关的附属设备和控制装置等。
 
4分捡、装卸工具。包括:升降电梯、叉车(升降叉车、平动叉车),分捡线,手持终端、分装箱等。
 
5运输工具。包括:冷冻、冷藏食品用配送车辆、传输机械等。
 
6通讯及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配送中心内部的商品库存信息管理系统、车辆调度系统等软件以及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7电力系统。包括用于储藏库照明、分捡、装卸、信息系统、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运转的电力系统。
 
8其它设备设施。
 
(二)冷链系统建设内容
 
1冷库(含气调式冷库,包括冷却物冷藏间、冻结物冷藏间和冷藏加工间)及相关的制冷系统及与之配套的循环水和电气控制系统。
 
2农产品冷藏、冷冻食品配送运输车、冷藏配送集装箱等低温运输工具。
 
3零售终端(超市门店)冷藏、冷冻陈列柜、制冰机和小型冷库。
 
4其它制冷设备。
 
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项目建设标准
 
(一)总体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二)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中的建筑工程,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中规定的标准建设。
 
(三)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建设标准。冷链系统建设及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中的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建设,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 - 2001)、《冷藏库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1 - 2000)、《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BJ12 - 2000)、《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98)等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和相关储存食品的技术规定及标准建设。所选用的制冷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如暂时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附件7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 
 
(七)供电设施。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有条件的市场宜穿管暗敷,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灯。 
 
用水较多的区域应采用防水电源开关和防潮型照明灯具,灯具防护罩应为防爆型制品。 
 
交易厅内照度应不低于100l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200lx。 
 
(八)通风设施。室内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安装不低于2KW,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 
 
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九)消防设施。市场内应按照国家对消防有关规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二、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市场应按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百货等商品大类科学分区,合理布局各档口。生熟、干湿、鲜活经营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 
 
水产品区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m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档口距离活禽档口和卫生间应在10m以上。 
 
(一)档口。档口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柜台外立面及外沿挡水凸边应光滑平整;柜台高度宜为70-80cm,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cm,台面尺寸宜为长100-200cm,宽80-100cm。各档口应统一设置档口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m。价格牌、档口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1蔬果档口。柜台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 
 
2畜禽肉档口。柜台面积应不低于14,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操作台、砧板、冷藏柜、不锈钢制挂架等专用器具。有条件的宜设置专间,配置空调。 
 
3水产品档口。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有条件的宜铺设防滑地砖;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或贴面砖的操作台、砧板、蓄养池或不锈钢盘、冷藏柜或冰台等专用器具;活水鱼销售可在鱼池、鱼缸前设挡水板,挡水板高于鱼池、鱼缸20cm。 
 
4熟食、散装酱菜、糕点类档口。应配备全封闭式防尘、防蝇罩,有条件的宜设置营业专间,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洗手池。 
 
从事熟食、糕点、馒头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 
 
有条件的档口可以安装空调,设置缓冲间供营业员洗手、更衣和消毒。 
 
5活禽宰杀档口。市场活禽经营区应封闭或半封闭,且每一活禽档口的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应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所,配备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 
 
(二)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应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统一配备相应的保鲜和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三)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1办公设施。办公室面积应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2服务设施。市场应设立导购图、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区域,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3治安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4检测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食品卫生检测等设施;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
 
资料来源:商务部
转载时间:2013年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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