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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 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
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豫商建[2010]94号
 
郑州、周口、商丘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0〕65号精神,今年9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了《关于河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方案及试点城市的请示》豫财贸〔2010〕138号,经财政部、商务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试点方案及试点城市进行评审,目前,《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10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621号,对我省上报的试点方案及在郑州、周口、商丘三市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进行了批复,同时下达了2010年我省试点项目支持资金。为加强对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建字〔2010〕278号,现将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规划,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2010年,中央财政拿出专项资金,集中在全国8个省的部分市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产品流通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次将我省纳入国家首批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省,体现了国家对河南农业大省、人口大省的关怀与支持。郑州、周口、商丘三市作为我省具体承担国家试点工作及项目建设任务的试点城市,担负着全省推进试点工作的重任,试点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系着全省试点工作的成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市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务必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抓好推进试点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部署、方案的落实。以试点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的改造提升,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促进农产品流通水平的全面提高,为地方产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根据国家两部门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和试点实施方案,并配套财政、土地等优惠政策”,请你市按照推进试点工作要求:一是结合地方农业产业、区位交通、消费、现有农产品流通基础条件及流通模式等情况,立足打造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对接体系,以逐步建立起高效、畅通、安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为试点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试点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并于年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同时,为加强规划的执行力度,试点市可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条件成熟的可由市政府发布实施。二是出台并落实地方促进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有关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财政、配套费减免等地方配套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
 
二、抓紧完善方案,完成承办单位及试点项目的审核、推荐
 
根据财建〔2010〕621号《通知》要求,各试点省要要抓紧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方案,并与10月底前上报试点市试点项目落实及资金安排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为此,请你市接此《通知》后,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抓紧完善你市试点工作方案,同时按照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主要任务和支持方向、项目承办单位条件及工作要求,抓紧做好本地试点项目及承办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务于10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需报送项目申请资料清单附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拟定于10月31日组织有关专家对三个试点市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按要求对试点项目拟承办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同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各地在项目审核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所列项目承办单位条件要求,对企业申报试点进行实地考察、审核、把关,对当地具有覆盖面广、经济实力强、带动作用明显、运营规范、发展前景好的骨干市场、企业和合作社承担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尤其是已列入我省“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的商贸物流项目等给予重点推荐。为鼓励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提升农产品市场建设现代化水平,对于试点市已纳入地方政府整合现有老市场资源规划建设的新建市场项目和由于城市扩容造成市场容量不足,符合规划的市场搬迁建设项目,可以纳入试点支持范围。但整合资源项目须由地方政府明确被整合市场范围和期限,申请企业必须具备试点项目承办单位资质条件,被整合市场或拟搬迁市场上年度整体交易规模应达到相应的规模要求。
 
经与国家项目主管部门沟通,今年试点项目建设期为2010年1月1日以后投入建设,并确保于2011年6月31日前竣工完成的项目。凡已获得或已列入今年由其他部门落实的中央或地方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和支持。
 
三、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今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采取项目建设与打造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对接体系并重和整体推进的工作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开展“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等对接合同执行情况,将作为试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对于对接合同执行不力,搞假对接的企业,即便是项目完成,达到验收标准也不能通过验收,无法获得政策支持。为此,各市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加强对企业项目实施过程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要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流通企业与基地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及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对基地种、养殖技术指导,发展订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上市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试点市要加强目建设的动态跟踪和服务,做好有关信息的定期报送工作对已建成项目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服务,定期评估项目效应,对项目作用发挥情况,要及时总结积极宣传,为全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供经验。
 
附件:
1《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建字〔2010〕278号
2试点市推荐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汇总表表1、2、3
3试点企业项目申请表表1、2、3
4试点项目申请资料清单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建字[2010]27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2010年中央财政支持部分地区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见财办建[2010]65号,力争在3-5年内初步建成高效、畅通、安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为指导地方做好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支持方向
 
主要任务。
 
1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设施,不断完善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发布等功能推动农贸市场改造交易和配套等设施,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支持农产品连锁超市建立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提高农产品配送率支持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和改造冷库,配置冷藏车等设施,延长农产品销售期。
 
2打造现代化农产品流通链条。开展“农超对接”,鼓励大型连锁超市与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产销对接引导批发市场紧密联系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团体、超市配送服务和网络交易,进而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农产品损耗。
 
3推行农产品品牌化和包装化。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大经销商开展订单农业,采用农产品购销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实行分级包装,培育自有品牌,为建立农产品追踪溯源体系打下基础。
 
支持方向。
 
1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完善功能。加强冷链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配置农产品预选、分级、包装、配送等设施设备,建设改造冷库等仓储设施加强对交易厅、棚的改造,配置电动拖车或叉车等设备开发和完善信息网络、电子结算系统,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高农产品网络交易水平推行分级、包装等农产品流通标准,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2支持农贸市场提档升级。按照市场建设标准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对农贸市场进行建设改造。
 
3支持大型连锁超市与从事鲜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超对接。支持农超对接双方建设和改造冷藏保鲜设施、配置冷藏运输工具、检验检测设备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建设改造冷链物流配送中心。优先支持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
 
4支持探索和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对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有利于产销衔接、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给予支持。
 
二、项目承办单位条件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重点选择覆盖面广、带动效应明显、运营管理规范的项目承办单位。其中,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资质条件。
 
1以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鲜活农产品为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中长期10—20年内不会拆迁东部地区占地不少于200亩,中、西部地区占地不少于150亩,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2交易额、交易量原则上居本省市、区前列,且东部地区市场交易额在3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5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8亿元以上。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东部地区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应在120分以上。
 
3主要交易区封闭或半封闭交易区内买卖双方的车辆原则上应分区停放,买卖双方车流原则上不应交叉,有条件的市场应配置专门的场内电动配送拖车、叉车批发区域和零售区域原则上应予分开,或设立专门的零售区域和零售交易时段已建成规模适当的冷库或在建冷库将在1年内建成已实行IC卡结算或在建IC卡结算系统将在1年内实行已配置检验检测设备,且查证查票、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良好。
 
4承诺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各项应急保障服务承诺积极推行农产品流通标准化设置农民自产产品固定交易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免费供农民使用市场收取的摊位费必须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市场摊位原则上不得转租。
 
5至少10家大型经销商与建立直接采购关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或至少5家大经销商与建立直接配送供货关系的超市、餐厅酒店、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零售终端和消费团体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供货合同。
 
农贸市场资质条件。
 
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是供应所在县城或乡镇居民农产品消费的主要场所之一。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农超对接承办单位资质条件。
 
项目承办主体应为大型连锁超市和从事鲜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项目一般应同时包括大型连锁超市承建的子项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建的子项目。试点省市、区行政区域内如无符合资质或进行农超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应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进行农超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
 
1大型连锁超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超市拥有不低于50个连锁门店或总营业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3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并设有专门的鲜活农产品销售柜台。
 
4与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合同中注明每年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不低于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实施优质优价,让利于农民。
 
5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种植、养殖技术,施肥、农药指导,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依法注册。
 
2成员在80个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
 
3有符合对接超市需求的基本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有无公害以上产品质量认证。
 
4与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合同中注明每年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不低于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或者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2以鲜活农产品产销为主要业务。
 
3有符合对接超市需求的基本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有无公害以上产品质量认证。
 
4与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合同中注明每年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不低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三、工作要求
 
试点地区省级商务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市、区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省级财政、商务部门要依据规划制定符合试点区域特点的综合性试点实施方案,对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省市、区制订的其他条件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对于拟推荐的承办单位需提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并经查属实的承办单位,不得推荐。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和试点实施方案,并配套财政、土地等优惠政策。
 
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材料应包括:市场符合各项条件的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和改造方案,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预案等相关材料。农超对接项目材料应包括:农超对接双方的资质证明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前3项资质证明应由当地农经部门出具,经公证部门确认有效的期限不少于5年的对接合同,超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生产指导和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
 
试点地区省级商务、财政等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制定详细的项目验收标准及操作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审计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验收中要重点检查直接对接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执行不力的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即使项目建设已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也不予通过,同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的资格。商务部、财政部对项目建设、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列入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在每月10日之前分别通过双百市场工程和农超对接信息服务系统向商务部报送上月基本经营情况、农产品品种和产销数量及价格等数据。
 
对按本通知规定建设和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中央财政将予以支持。省级和市级财政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的50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资金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按工业用地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附件:2010年“河南省农产品流通综合试点项目”汇总表、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清单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资料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转载时间:2013年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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