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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摘要:日本在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主要做法包括建立了发达的农村信息业、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和农村人口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立了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了农协专业化服务组织体系等。在总结日本经验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发展我国农村现代服务业存在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产业化程度低、产业组织方式落后、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等主要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现代服务业;日本;借鉴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工业要反哺农业,城市要支持农村,更为重要的是服务业也要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加快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既是工业反哺农业和城市支持农村的纽带,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能够促进农业的深度现代化。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农业发展最突出的矛盾是千家万户分散经营,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迫切需要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日本农业发展与中国有许多相似之处,地少人多,自然条件差,具有小农经营的历史传统,故本文以日本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的经验,来分析我国如何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

一、日本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主要做法

日本政府于1951年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大力倡导发展工业和服务业,现代服务业逐步在农村发展起来。2000--2005年期间,日本的第一产业增加值持续下降,年均下降速度达1.7%,第二产业年均增长速度为0.9%,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最快,年均1.8%。日本的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迅猛,对地区的经济结构、地方财政和居民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值得我国借鉴。

1. 建立了发达的农村信息业

目前,日本已建立了农林牧副渔等十分完善的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和农业科技生产信息支持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农用物资及农产品销售的网上交易系统。通过市场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的精确市场信息,每一个农户都可对国内市场乃至世界市场什么好销、价格多少、每种农产品的生产数量了如指掌,随时调整自己的生产品种及产量,使生产处于一种情况明确、高度有序的状态。虽然日本的农户与我国的情况一样,基本不具备科技开发能力,但是日本农户通过先进的农业科技生产信息支持体系,能够及时查询各种农作物的栽培要点,按照地方的农业科技机构根据气候的变化情况及植保土肥情况每天发布的当地常见作物的种植要求信息,科学地进行生产作业。完善的农业科技信息支持系统使得日本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时彻底摆脱了一家一户孤立无授的传统小生产方式,可以得到最新的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有力支持,将农业生产转入了一个全新的现代化生产新阶段,使得目前以65岁以上为主要劳动力的日本乡村农民也可以生产高附加值的农产品,获得高收益。另外,日本对于电子交易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十分重视。于1997年制定了“生鲜食品电子交易标准”,建立了生产资料共同订单、发送、结算标准,并正在对各地的中央批发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改造。#p#分页标题#e#

2. 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和农村人口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日本在发展农业的同时,重视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养老、护理保险)、公共援助(如生活保护)、社会福祉(如老人保健) 、儿童津贴、农业灾难保险等主要方面。[首先,日本建立了基础养老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制度、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和三类非凡群体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其次,日本依据“生活保护法”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费”保障体系。再次,日本重视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卫生与健康保健。另外,日本为应对低生育率建立了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儿童津贴制度;为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设立了农业灾难保险制度,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给予其损失补偿。通过建立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许多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护农民利益、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3.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日本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体制。目前日本的农产品从农户到消费者手中,除了农村初级市场、各级集散市场外,主要是通过批发市场作为中心环节来运作的。参加批发市场的经营主体有批发者、中间批发商和买卖参加者。批发市场上的农产品流通运行主要是依靠农协,通过经营主体,建立流通竞争机制来实现的。首先通过组织严密的各级农协对农民送来的农产品进行验收、定级、精选、分级、包装并贴上农协标签;随后,根据批发市场的信息网络提供的供求价格信息,把农产品送到批发市场,委托市场上的批发业者销售;批发业者接受委托后,由市场管理人员进行拍卖,中间批发商和买卖参加者经过激烈的竞争,出价最高者买取某一商品,随后,中间批发商和买卖参加者再将购得的商品运到自己的店里,进行分门别类的挑选、陈列、加工,再进行批发、零售。

4. 建立了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二战以后,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农村金融体系,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增加农业积累,取得显著成绩。目前日本建立的农村金融体制主要包括合作金融和政府金融两部分,其中民间合作性质的农村金融机构占主体地位,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重要补充。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协系统所办的信用事业部,是由基层农协的信用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三级构成,专门负责会员的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债务担保和国内汇兑交易等,不以盈利为目的。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合作金融体系,为了保证合作金融的安全、健康地运行,设立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制度措施。这种体制将合作金融机构与国家的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紧紧联系在一起,服务领域相对固定,信息资源较为充分,贷款决策成功率较高,同时也易于政府对基础行业的扶植,而且各级信用社独立性较强,经营自主权较大。

5. 建立了健全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日本政府于1953年出台了《农机化促进法》(1965年6月作了一次修改) ,通过发展农机化,大幅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来减少农民,转移和分离农业劳动力,从事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及城镇化建设。同时,建立了健全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机提供保障。农协在日本的农业生产和发展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为农业和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也包括为农机提供社会化服务,即为农民提供销售采购机械、配件供应、技术培训与服务、维修服务、油料供应和农机牌证照管理等,农协还负责操作农机政府补贴事宜。农民使用农机没有后顾之忧。

二、日本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对我国的启示

1. 日本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经验

首先,日本高度重视农村法制建设,先后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农机化促进法》、《生活保护法》、《生鲜食品电子交易标准》等法律,使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次,日本全面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先后建立了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农产品交易系统和生产科研信息系统,为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提供信息保障,使农民足不出户便能够学习先进的农业科技,捕捉市场信息,实现市场交易。第三,日本建立了面向农村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为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提供组织保障。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简称为“日本农协”,是依照企业法律规范建立的经济实体,其通过组织农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农产品收购、农业信贷、指导农户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把分散的农户同市场结合起来,提高了农户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使农户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形成了更大范围的联合劳动,扩大了经营规模,提高了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为农户销售产品提供了方便,使其能获得产品加工后的增值,增加了农户收入;为农户提供本身难以解决的各种技术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可以说,日本农协在帮助农民解决小生产面对大市场的难题时发挥了巨大作用。第四,日本面向农村、农民建立了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加强了农民的生活保障,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第五,日本重视农村金融服务,为农村提供现代化金融服务,解决了农民的融资需求。最后,日本还建立了现代化农机服务体系,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2. 我国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服务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非常突出。从服务业内部结构看,传统服务业较为发达,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明显落后。交通运输、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等传统产业的主导地位并未改变,现代物流、信息咨询、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等现代服务业所占的比重不到20%,总体发展水平仍偏低。目前我国农村服务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仍不明显,始终存在行业定位不准、档次不高、效率低下、小而散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2) 产业化程度低,产业组织方式落后。服务业的许多领域没有按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形成现代化的组织结构,企业规模小而散,行业产业化程度低,从业者的整体服务水平偏低,高素质服务人才缺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强。我国农村服务业经营方式仍以单家独户的农户经营为主,经营规模小,没有形成有实力的农村服务行业,缺乏竞争力。

(3) 缺乏总体规划,新兴行业难成规模。我国农村服务业历来主要重视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和农业技术推广等生产性服务,而严重忽视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建立和市场信息发布等经营性服务。由于长期缺乏总体规划,农村服务业基本处于自然发展状态,长期困扰我国农村发展的融资渠道、农业保险、科技、信息、销售服务等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加上农村服务业发展空间有限,新兴的农村服务行业发展困难。

今后,我国农村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面临良好的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为了促进我国农村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借鉴日本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发展我国农村现代服务业。

(3)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以及广大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抓紧建立健全具有我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显得日益迫切。对于有条件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地区,应当开展包括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试点。其次,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原则,避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刀切”。与日本的国情不同,我国入口众多,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很大,广大农村地区更是千差万别。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社会保障意识较弱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要避免强迫农民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做法,坚持自愿原则。另外,还要确保已有政策的相对稳定。诸如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资金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积累保险资金的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合作医疗经费统筹、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等等,这些政策应当继续坚持,并逐步完善。国家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的原则性意见或大政方针,要基本统一并保持基本稳定,这是稳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前提条件。最后,协调好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既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又要认真研究如何协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

(4) 学习日本农协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农村服务业行业协会。日本农协从上到下,形成网络,形成体系,在日本农村现代服务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日本政府对农协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农协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二是政府实施优惠的经济政策,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财政、金融等经济援助和其他政策支持。借鉴日本政府的做法,我国应把建立健全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的重点来抓。其一,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应积极做好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工作,为稳定和完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建立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层服务为基础、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的服务为依托、其他社会服务力量为补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各部门的需要和可能,帮助和引导承包农户搞好经营。其二,在积极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急需的服务项目搞起来的基础上,还要随着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扩大服务内容,发挥其内联广大农户、外联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和社会上各种专业性服务组织的纽带作用。其三,县乡基层政府要主动介入农民的生产与经营,可以通过种养加能手、大户、私营企业主、运输个体户等联合创办的“农民服务协会”,官民合办,强化服务,方便群众,从而为广大分散的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提高农民在市场化过程中的自组织程度。

责任编辑:叶子

(2) 建立和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首先,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都比较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发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应尽快制定一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以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运作。其次,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批发商,激活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应该是个体摊位的集合,而应该是批发企业的集合。因此,一方面政府和批发市场管理者要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做大、做优、做强,朝着现代企业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引进大生产商、大批发商、大代理商入场经营,通过他们的规范化经营带动批发市场整体素质的提高。再次,我国应积极引导、扶持农产品中介组织、经纪人队伍发展,特别是应重视从农业生产者中培育成熟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产品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能力,带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上规模,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不但有利于农民增收,而且能带动我国农业的结构性调整,促进农产品流通新模式的建立。最后,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日本的中央、地方批发市场都以拍卖制为主。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

(1) 加强农村服务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完善服务业发展的城乡协调、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机制。有效利用城市服务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应用现代经营方式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农村服务业,促进连锁经营、超市等服务业新形业态向农村扩散。要加强城乡信息化平台建设,促进城乡信息的顺畅交流和城市理念向农村的传播,引导农村服务业实现发展和功能升级。要按照需求导向和适度超前的原则,瞄准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企业战略转型的需求,重点支持农业和农村企业的服务体系建设。

3. 发展我国农村现代服务业的政策建议

(5)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亟需建立和完善。国际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个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覆盖面不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很不健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制度体系没有建立,真正能够独立运作的社会公共福利团体仍处于空白。

(4) 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在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问题上,由于种种限制,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各地各种农村基层组织多偏重于农产品生产,真正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实现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屈指可数。农产品分散地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增加了物流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缺乏整合,大大削弱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难以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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